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03795904
企業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3-03-01
(2022-08-16)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2-020006
事由:本案109年至110年間執行環境監測計畫之鯨豚視覺監測作業,未能完整實施鯨豚視覺監測,與本案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03
(2023-11-13)
環境管理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3-030003
事由:未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及施工前未執行土壤檢測。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27
(2018-07-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44
事由:貴公司所屬林口發電廠,經於放流口( D04)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3.5mg/L(限值:30 mg/L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80,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2
(201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64000元整,限期於108年3月5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硝酸鹽氮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19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查核結果,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3-0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40008
26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24
(2017-04-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27
事由:本局於貴公司所屬放流口D04採水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48.5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7-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11
(2021-10-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9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11
事由:1.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位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廠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8號),經本局於110年10月14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D02)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硝酸鹽氮檢測值:56.2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 2.貴公司已改善調整廢水處理設施,並於110年11月30日(本局收文日期:110年12月1日)函送改善措施完成報告書及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本局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9條於110年12月9日前往貴公司進行複查,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D02)採樣檢驗,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認定貴公司完成改善。
限2021-12-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9,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30
(2018-08-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7年11月12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硝酸鹽氮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7年11月1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43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中興工程顧問社於107年8月29日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4)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84.0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27
(2012-04-2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80016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環保署函示確認為特殊案例,於檢測上可能會造成干擾,及依據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意旨撤銷原處分。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3-02-23
(2013-01-1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
文號:30-102-020001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瑕疵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4-01-02
(2013-11-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10003
限2014-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06
(2014-04-1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18日。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3-050006
限2014-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2-19
(2016-05-1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文號:32-105-120001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12
(2018-03-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20-107-11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開立32條處分台電公司,後審酌後應以揚名公司違反31條處分
事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E617貯料倉進行整修作業時未採密閉收集,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亦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另該廠因防制設施應運作而未運作,致污染事實發生,屬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所列違反本法第23條第1項之污染程度為「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應運作而未運作者」。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08
(2011-10-26)
環保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文號:32-102-010001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4-17
(2013-01-1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4001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市府訴願委員會決議辦理
不須改善 140,000
不須繳納
2010-01-26
(2008-01-1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2月1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099-010006
限2008-0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3-24
(2008-01-1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3001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4-09
(2008-03-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4000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6-12
(2008-05-2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6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60001
限2008-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6-05
(2008-05-2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6000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6-05
(2008-05-2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60004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05
(2008-06-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8000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05
(2008-06-1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80005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01
(2008-07-2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9000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9-15
(2008-08-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90013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1-09
(2008-10-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8-01000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1-05
(2008-12-05)
新竹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1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8-010001
限2009-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5-19
(2009-04-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6月06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8-050003
限2009-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9-28
(2009-08-18)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1月3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3-098-090019
限2009-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0-26
(2009-10-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098-100007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3-12
(2010-01-2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099-03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6月11日環署訴字第0990023341號函訴願決定文,倘系爭工程契約工期包含設計、施工、驗收等階段,如設計階段尚未發生空氣污染之情事,空污費額之核算即應扣除設計階段之工期。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5-20
(2010-02-0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4月3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099-050025
限2010-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1-08-15
(2011-04-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15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違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限2011-1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7-04-18
(2016-10-0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30001
事由:廠區地下結構挖填土方量(開挖量54萬餘立方公尺、回填量51萬餘立方公尺)及輸電線鐵塔基礎土方開挖量(4萬0,997立方公尺),分別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4-26頁所載「…開挖土方量46萬m3…,廠區維持挖填平衡…」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2-2頁、第4-2頁所載「總計全線鐵塔約51座」「輸電線每座鐵塔基礎開挖約產生440m3土方」(經核算輸電線鐵塔基礎土方開挖總量計2萬2,440立方公尺)皆不符。
限201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6-04
(2009-04-15)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5月27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098-060001
限2009-05-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9-05-22
(2018-07-2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5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處分對象錯誤
事由:本案開發計畫新1號機業於107年2月13日取得電業執照,而既有5號機亦同時運轉中,再查開發單位網站之資訊揭露資料顯示,新1號機與既有5號機均有運轉之淨發電量數據,明顯與本開發案「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載「本計畫營運期間仍維持原環說書『新舊機組運轉時程不重疊』」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20-04-15
(2019-10-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14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23日至該公司大林廠稽查時,經放流口(D06)採集水樣結果:硼濃度8.89mg/L(標準限值為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3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0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60005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確有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紅色)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5月15日19時31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鍋爐發電程序 (製程編號:M11)進行試俥前,於106年5月15日14時30分以蒸氣(操作壓力:4~8.5MPa)吹驅管線,惟未裝設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作業初期管線內細微鐵銹粉伴隨蒸氣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中發電廠第九、十號機發電計畫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4-07-08
(2012-08-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系統錯誤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4-07-07
(2013-12-0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同時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從一重裁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本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L0205905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4-07-08
(2013-12-0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系統錯誤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4-07-08
(2013-12-0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系統錯誤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4-07-15
(2013-12-0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07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系統錯誤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竹園E/S土建設計/施工統包新建工程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0-11-24
(2010-10-19)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2月0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9-110004
限2010-12-02前改善
待改善
2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2-06-29
(2012-04-2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7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6003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對象未具法人格,爰撤銷原處分重新開立裁處
限2012-07-24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0-11-16
(2010-09-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110002
不須改善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尖山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08-11-13
(2008-09-22)
澎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33-097-110001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4-16
(2019-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46
事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來函民眾檢舉本市仁武區竹園段1592-1、1592-3地號土地遭堆放藥液桶,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25日派員至仁武區竹園段1590、1590-1、1592-3、1592-4、灣北段192-2地號稽查,發現場內堆置二異丙胺空瓶約3~4箱(外包裝文字記載來源自貴廠材料一課),貴廠方○○108年10月3日至局表示,貴廠100年8月25日向「三德藥品儀器行」訂購二異丙胺,依採購規範敘及使用過之空瓶廠商需負責回收,且回收空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使用或處理,惟該批廢棄空瓶逕由「利華工業原料有限公司」收受,並堆置於仁武區租賃廠房內,未回原料供應商(三德藥品儀器行)回收再盛裝原物料使用,另查物質安全資料表顯示上開內容物閃火點為-13.45℃(<60℃),核屬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17
(2024-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7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06
事由:本局於113年5月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貴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0073-24號),查核雨水回收槽(有2槽),現場經開啟抽水馬達檢測口僅東側雨水回收槽有水流出,採樣一組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東側雨水回收槽內水質含硼(測值4.47mg/L),硼為燃煤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排煙脫硫即FGD)中產生之作業廢水;本局於113年5月8日再度派員至貴廠稽查,查核雨水回收槽循其可接入管線有消防用水、雨水回收管、生水(自來水)管,以及排煙脫硫(FGD廢水)T02廢水處理設施中T02-39(R07)回收水槽之後暫存於雨水收集槽的管線,該雨水收集槽內的回收水再回到排煙脫硫吸收塔製程使用;結合前述水質檢測結果及回收水槽管線有接入(雖現場管線閥門為關閉狀態)之證明,該雨水回收槽作為R07回收水槽之後的暫存槽再回到製程,此流程並未登載於本局核發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7,000
尚未繳款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3-08-29
(2023-05-10)
金門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02
事由:排放管道P004氮氧化物檢測結果1,590ppm,超過排放標準1,400ppm。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不須改善 120,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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