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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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2022-05-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60014 事由:稽查時現場有堆置土石方,查視堆置區周界皆未設置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惟現場測量土方堆置面積計約420平方公尺,已逾10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規範,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之規定,記缺失如下: (一)第4條: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 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 (二)第6條第3款: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 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4點。 (三)綜上,以上缺失總計14點。 |
否 |
限2022-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