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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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021-05-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令台端(即友益企業社)位於本市仁武區八德一路93巷37-3號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2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5日前往台端(即友益企業社)作業場址(地址:本市仁武區八德一路93巷37-3號)稽查,台端從事螺絲清洗作業,原料為他廠提供之螺絲經洗淨程序(設備為振動機及離心脫水機等)後再將螺絲運回他廠,其中振動機台係加入水、軟性洗碗精及研磨劑(主要成份為水、檸檬酸/椰子油/聚烯醚/烷基陰離子界面劑),洗淨程序產生之廢水經由收集槽收集,依收集槽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及製造流程判定,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附件業別18.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查核時有事業廢水產生並貯留在收集槽內,未有排放行為,惟台端(即友益企業社)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逕自貯留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24 (2016-09-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6-011463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