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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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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022-09-0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120003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依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加油站油氣油比檢測作業,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檢驗中心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站共計16支,依規抽測8支加油槍進行檢測,5支未符合法規範圍,3支符合,合格率38%,已低於法規標準70%之限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進行告發裁處。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