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4 (2025-11-17)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120040 事由: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假日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施工,但未依規定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震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工程名稱:112年度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第3標)(屬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之夜間時段)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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