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漢羽毛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16688687
企業名稱: 大漢羽毛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大漢羽毛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09-04-01
(2009-02-23)
宜蘭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098-040008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1-26
(2011-01-12)
彰化縣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
文號:30-100-01002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誤繕受處分人資料,本筆裁處予以作廢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1-01-26
(2011-01-1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
文號:30-100-010023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1-16
(2011-11-0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停止上述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或取得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後始得為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稽查,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0-11001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12
(2014-04-2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3年5月9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收受R-0110(羽毛)之營運紀錄及再利用作為製程原料之使用量、廠內收受貯存量及收受營運紀錄數量、聯單量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5001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07
(2014-10-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10011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6
(2016-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5-070025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17
(2021-03-25)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412800元整,貴公司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3月17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並應與直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以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既有上述事實認定未臻明確、檢測未符合公告測定方法規定及裁罰點數計算錯誤等瑕疵…本件原處分應予撤銷
事由:查貴公司於本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8巷301號從事羽毛洗滌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5日派員稽查,查場後方有一塑膠管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場區後方地面水體,核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繞流排放行為,另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280mg/L(放流水標準30mg/L)、懸浮固體為2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22-03-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3,412,800
不須繳納
2022-03-22
(2022-02-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92000元整,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1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21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64mg/L(放流水標準30mg/L,為放流水標準5.4倍)及化學需氧量186mg/L(放流水標準160mg/L,為放流水標準1.8倍))
限2022-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9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31
(2021-03-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49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8巷301號從事羽毛洗滌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5日派員於後方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自承因製程廢水未經妥善收集,溢流至廠內並經雨水放流口直接排放至場區後方地面水體。貴公司於本縣埔鹽鄉員鹿路一段178巷301號從事羽毛洗滌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5日派員於後方排放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自陳因管線老舊封蓋破損,導致清洗水滲漏至雨水溝,並經雨水放流口直接排放至場區後方地面水體。
限2021-03-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4,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