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3802973
企業名稱: 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光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2-04-19
(2012-03-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40009
限2012-05-15前改善
待改善
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02-13
(2013-12-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10050
限2014-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06-26
(2013-12-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1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3-060011
限2014-07-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8-21
(2014-01-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9月19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80016
限2014-09-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10
(2014-08-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0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9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本案於改善期間內,再次以相同法條處分,對訴願人是否完成改善廢棄物之依法申報義務,尚未加以查明,…,似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合目的性原則,故將原處分撤銷。
限2014-10-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4-09-10
(2014-08-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0月1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3-090008
限2014-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1-14
(2014-08-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2月1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010013
限2015-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9-15
(2011-04-08)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70005
事由:3家公司共同使用同一廢水處理設施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水質(化學需氧量178mg/L,鎳10.3mg/L,氰化物21.8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最終沈澱池累積污泥高度超過水深二分之一,以及鉻系還原槽、氰系氧化槽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載之操作參數正常操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2-11
(2016-10-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10
限2017-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5-01
(2017-03-1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5月23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6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01
事由:本局稽查時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於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7-21
(2020-06-03)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868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撤銷,同時另為適法處分. 新案處分(30-110-01002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豐原區鐮村里鐮村路472巷61號從事電鍍業,並具廢水代處理身分,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65-06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貴公司清洗電鍍液之過濾機(製程:鍍鎳槽)內濾心時疏漏廢水,未妥善收集廢水致疏漏至溝渠,經本局於廢水疏漏至溝渠處採樣檢測結果,鎳測值14.1mg/L(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其有疏漏廢(污)水致污染溝渠水體,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此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裁處,違規改善部分,經本局查驗結果,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限2020-07-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2,386,800
不須繳納
2020-08-25
(2020-06-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1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豐原區鐮村里鐮村路472巷61號從事電鍍業,並具廢水代處理身分,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65-06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貴公司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4)之進水處洩壓閥疏漏廢水,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於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4)之進水處洩壓閥疏漏處採樣檢測結果,雖符合放流水標準,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於是(3)日約11時5分業者立即維修更換進水處洩壓閥,已停止疏漏廢水,故已採取相關防範措施,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20-06-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9
(2020-06-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1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2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豐原區鐮村里鐮村路472巷61號從事電鍍業,並具廢水代處理身分,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65-06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貴公司清洗電鍍液之過濾機(製程:鍍鎳槽)內濾心時疏漏廢水,未妥善收集廢水致疏漏至溝渠,經本局於廢水疏漏至溝渠處採樣檢測結果,鎳測值14.1mg/L(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其有疏漏廢(污)水致污染溝渠水體,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此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裁處,違規改善部分,經本局查驗結果,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2,521,8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10-29
(2021-08-2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32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8月26日督察時,貯存處理電鍍製程廢水所產生污泥(A-8801)之太空包,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21-1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