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熊洗衣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42602601
企業名稱: 北極熊洗衣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北極熊洗衣股份有限公司樂活廠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10-05
(2019-07-3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1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本(108)年7月30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放流水自然排出,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2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水溫為38.8°C、PH9.39,超過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水溫38°C以下,PH值6.0-9.0),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95.7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2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為8.25mg/L(放流水標準10mg/L),水溫、PH值、懸浮固體與化學需氧量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1,5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7-03
(2020-03-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4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11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於貴公司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9.68(放流水標準6-9)、溫度為34.1℃,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得知:懸浮固體檢測值74.8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8.5mg/L(放流水標準3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21.5mg/L(放流水標準10mg/L),以上檢測項目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經查貴公司109年3月11日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而排放廢污水,且檢測結果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限2020-04-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0,4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0-12-30
(2020-08-21)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120003
事由: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出廠區周界外雨水排放口,於雨水排放口採集水樣(2大瓶、1小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pH值9.3(放流水標準6-3),溫度33.8,pH值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之規定,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得知: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2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限2020-09-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709,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12-30
(2020-08-21)
花蓮縣 主旨:自110年01月0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08
事由:稽查時尚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即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北極熊洗衣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4-24
(2020-03-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14時30分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該公司排放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一瓶加酸至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9.68(放流水標準6-9)、溫度為34.1℃,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得知:懸浮固體檢測值74.8 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21.5mg/L(放流水標準10mg/L),故pH值、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8,000
尚未繳款
2020-04-27
(2020-04-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30000元整。自109年04月1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09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05
事由:未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
限2020-04-14前改善
待改善
930,000
尚未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