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240015
企業名稱: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26
(2023-11-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4月3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30352
事由:車輛KEH-5352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5
(2021-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30001
事由:一、本案係本局於110年4月8日14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會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許偵查佐、高雄X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員陸XX及耀X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臺端至案址(本市善X區茄X段二小段8X1地號,查該地號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耀X工程公司負責人臺端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而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部分,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並起訴,經臺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期間保護管束,被向公庫支付2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二、臺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本局爰依前揭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扣抵後處新臺幣28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臺端環境講習8小時整。
不須改善 2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3-24
(2021-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4-111-030008
事由:本局於110年4月8日14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於本市善化區茄拔段二小段801地號地上建物之拆除作業,其中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破碎石綿瓦等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有害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不須改善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2-23
(2021-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
文號:44-111-020010
事由:本局於110年4月8日14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於本市善化區茄拔段二小段801地號土地內現場見有一大坑掩埋破碎廢石綿瓦,有害事業廢棄物(破碎廢石綿瓦)之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7-14
(2020-12-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10-07000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9年12月30日9時40分前往本市鼓山區翠華路與大榮路街口,發現該址正進行市區鐵路地下化園道工程,惟施工作業區內無足量水車、水線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塵土飛揚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裁處。
不須改善 22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12-28
(2020-09-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9-120034
事由:本局於109年9月22日10時40分前往高雄市鼓山區翠華路63巷口前工地稽查,發現該址正進行市區鐵路地下化園道工程,惟施工作業區內無足量水車、水線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塵土飛揚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裁處。
不須改善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21
(2020-07-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9-120012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7月26日13時30分至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與開封路口營建工地,發現貴公司於現場正使用挖土機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12
(2020-08-24)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90053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麟洛鄉林信段469及487地號從事土方堆置作業,經查有產生泥沙土致污染道路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