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3121254
企業名稱: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2-04-21
(2022-03-1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11-040013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案為裁處案(裁處字號:40-110-100028、40-110-120022)之複查,本局於第一次裁處令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續依本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28228號函,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清除作業,業執行第二次裁處並請貴公司儘速依規辦理清除處理。再依本局111年3月18日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單編號:B-W-M-00807),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併予敘明。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17
(2021-12-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0-12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局以110年10月28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18719號函請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另依貴公司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24日未具文號函及110年12月4日得字第110120601號函及本局110年11月15日公民營清除機構查核紀錄表,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爰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27
(2021-09-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0-100028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限2021-10-2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20022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21
(2022-03-18)
臺中市 主旨:廢止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1-040014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案為裁處案(裁處字號:40-110-100028、40-110-120022)之複查,本局於第一次裁處令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續依本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28228號函,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清除作業,業執行第二次裁處並請貴公司儘速依規辦理清除處理。再依本局111年3月18日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單編號:B-W-M-00807),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併予敘明。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