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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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2018-03-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07-030290 事由:經本局於107年3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1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10日至107年3月12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1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否 |
限2018-03-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1-107-030291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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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2018-03-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2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07-030291 事由:經本局於107年3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1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10日至107年3月12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1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否 |
限2018-03-1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1-107-040010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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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2019-1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08-110213 事由:經本局於108年11月1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8年11月1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8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8年11月1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8年11月1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送達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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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2019-1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文號:41-108-110214 事由:經本局於108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8年11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8年11月1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8年11月1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8年11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送達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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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2017-04-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製程程序停工。
限改條件: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6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6001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至本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堆置底渣等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該地申報焚化底渣最終使用24048.71公噸,經量測其堆置體積換算比例為4317.6立方公尺,已達環保署85年6月3日公告第5批第2類,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惟該堆置場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進行設置及操作。 |
是 訴願不受理 |
限2017-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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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2018-02-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2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5日派員至本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堆置底渣等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該地申報焚化底渣最終使用24048.71公噸,經量測其堆置體積換算比例為4223.2立方公尺,達環保署85年6月3日公告第5批第2類,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惟該堆置場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進行設置及操作。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8-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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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2008-02-2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4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097-090001 |
否 | 限2008-04-20前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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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2009-12-28)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40-099-05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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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2012-10-1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40-102-01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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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2015-04-2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4-06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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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2015-06-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07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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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0 (2012-10-1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文號:30-102-01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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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 (2011-06-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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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 (2011-06-17)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0-07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認為本件之水樣樣品之PH為12.0,校正點為PH7.0 與PH10.0,並未符合「電極法」所規範之其校正點要涵蓋於待測樣品之PH值,難以將該檢驗值作為處分依據,然「氫離子濃度」項目不得作為處分依據。本件仍得以「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作為處分依據,故適用裁罰準則裁量因子(B)有變更應重新核算。 |
否 | 不須改善 |
230,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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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2012-08-08)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 文號:30-101-100012 |
否 | 不須改善 |
2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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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6 (2011-10-28)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1-03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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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 (2016-06-2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80016 |
否 | 不須改善 |
351,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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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2016-06-0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20001 事由:發現貴公司放流口排放褐色具異味廢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萬0,100毫克/公升,銅20.2毫克/公升,鉛1.5毫克/公升,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2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