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5615014
企業名稱: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1-03-11
(2011-01-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1月13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文號:30-100-030002
限2011-0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5-13
(2011-03-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50003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9-25
(2012-07-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90014
限2012-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6-14
(2013-05-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2-06001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16
(2013-05-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2-070013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26
(2013-05-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31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26
(2013-05-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70032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1-28
(2013-09-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2-110022
限2013-09-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5-07-23
(2015-06-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文號:40-104-070021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01
(2020-02-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4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13
事由: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稽查鳥松國小北側曹公圳發現有油污污染,經循線稽查發現係由貴公司廠內所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人員表示進行重油槽吊掛件業不慎造成重油儲槽破裂,造成10公噸重油儲槽內重油及油泥洩漏至廠區雨水溝排出廠外流至曹公圳,現場經本局通知派員清理油污後,已於109年3月2日複查改善完成;另查公司於前述事故發生後並未進行緊急措施防堵油污擴散,亦未進行通報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20-03-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945,000
不須繳納
2020-07-08
(2020-03-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70035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3月2日派員稽查,據貴公司專責人員陳○○表示委託「金○○實業有限公司」進行重油貯槽拆除作業,因作業疏失造成重油外洩流至曹公新圳,經吸油棉進行吸附後產生廢油混合物(D-1799)等廢棄物,貯存於廠內,惟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21
(2020-02-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706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05
事由: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稽查鳥松國小北側曹公圳發現有油污污染,經循線稽查發現係由貴公司廠內所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人員表示進行重油槽吊掛件業不慎造成重油儲槽破裂,造成10公噸重油儲槽內重油及油泥洩漏至廠區雨水溝排出廠外流至曹公圳,現場經本局通知派員清理油污後,已於109年3月2日複查改善完成;另查公司於前述事故發生後並未進行緊急措施防堵油污擴散,亦未進行通報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稽查鳥松國小北側曹公圳發現有油污污染,經循線稽查發現係由貴公司廠內所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人員表示進行重油槽吊掛件業不慎造成重油儲槽破裂,造成10公噸重油儲槽內重油及油泥洩漏至廠區雨水溝排出廠外流至曹公圳,現場經本局通知派員清理油污後,已於109年3月2日複查改善完成;另查公司於前述事故發生後並未進行緊急措施防堵油污擴散,亦未進行通報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370,65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7-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0-080028
事由:晉祥環保工程行清除車輛(KEB-8657)110年7月16日11時34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因玻璃瓶屬法定公告應回收之物品,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7-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80029
事由:晉祥環保工程行清除車輛(KEB-8657)110年7月16日14時19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因玻璃瓶屬法定公告應回收之物品,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5
(2021-07-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80031
事由:晉祥環保工程行清除車輛(Z6-696)110年7月16日14時21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因玻璃瓶屬法定公告應回收之物品,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09
(2021-07-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09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7月16日11時36分平台檢查「乙辰企業行」清運車輛(車號KEF-8508)清運貴事業之進廠一般事業廢棄物(過磅單序號:400039),發現已倒入垃圾貯坑之紙箱內夾雜含有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核屬公告應回收之物品,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經查貴事業產出藥劑之玻璃瓶,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05
(2021-07-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00006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7月23日分別來函敘及,乙辰企業行、晉祥環保工程行於110年7月16日11時36分、11時34分、14時19分、14時21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該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貴公司110年7月27日、110年8月6日至局表示上開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為效期已過之針劑,惟上開廢棄物未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05
(2021-07-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07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7月23日分別來函敘及,乙辰企業行、晉祥環保工程行於110年7月16日11時36分、11時34分、14時19分、14時21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該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貴公司110年7月27日、110年8月6日至局表示上開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為效期已過之針劑,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