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企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久堂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26
(2024-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文到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30019
事由:貝克桶裝原料於使用後,產生之未經清洗廢貝克桶空桶,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6
(2024-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文到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30020
事由:廢貝克桶空桶未依規定以網路申報產出、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26
(2024-02-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文到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3-030021
事由:廢貝克桶空桶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03
(2023-09-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09
事由:未正確申報112年2月廢水處理程序漿紙污泥(代碼R-0904)廠內再利用數量及112年5月鍋爐汽電共生程序使用漿紙污泥(代碼R-0904)數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03
(2023-09-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6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00010
事由:鍋爐汽電共生廠區貯存漿紙污泥(代碼R-0904)之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20
(2019-11-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10038
事由:按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0月19日來函所示,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旭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至109年6月期間,收受貴廠等4家產出之燃煤飛灰(R-1106),經查貴廠經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質量平衡流程圖,其於鍋爐發電程序使用之燃料除煙煤外,尚包括漿紙污泥(R-0904),另查108年7月至109年6月期間漿紙污泥之混燒百分比為6.05%,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之規定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0-02-13
(2019-12-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39
事由:按經濟部工業局108年10月21日函所示,貴廠108年5月至7月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及漿紙污泥之混燒百分比為7.2%,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之規定不符,另按該局108年12月20日函所示,經查IWR&MS,樺勝環保公司二廠於查訪改善函文發文次日至108年12月11日仍持續收受貴廠之燃煤飛灰,惟經查貴廠108年8月至10月期間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及漿紙污泥之混燒百分比為7.2%,仍與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之規定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20
(2024-01-22)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104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01
事由:廢水處理場放流水水質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2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8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2.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3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
限2024-06-01前改善
待改善
410,400
尚未繳款
2023-11-20
(2023-08-02)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110001
事由:漿紙污泥貯存區因運輸機具載運致堆置造成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情事。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2
(2021-11-03)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02
事由: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其中懸浮固體濃度超出放流水標準限值
限2022-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14
(2021-08-11)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20001
事由:放流水水質懸浮固體濃度超標
限2022-0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26
(2020-05-27)
臺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02
事由: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其中生化需氧量濃度測值為67.6 mg/L, 超出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
限2020-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3,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14
(2023-11-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環境部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環境部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10時48分至10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限2024-04-08前改善
待改善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09-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於側門地磅站旁)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2,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0-1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華城八街與光華一街路口往南50公尺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1-30
(2022-08-0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1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2-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2
(2021-10-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RB鍋爐排放管道P00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1
(2021-10-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LK5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14
(2021-06-1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7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6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於當日11時11分至11時13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7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3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限2021-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05
(2020-12-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3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2月2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737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1-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14
(2020-08-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光華一街與華城八街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1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3
(2020-05-2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2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在當日17時53分至17時55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1
(2020-02-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4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2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二號堆置場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比對Google地圖顯示堆置面積約達10,500平方公尺,現場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初估堆置體積達21,000立方公尺,另查貴廠事業廢棄物無機污泥貯存申報量高達30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10
(2019-07-1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9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977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19-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9
(2019-06-1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8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9時48分至9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訴願駁回
限2019-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3-24
(2023-02-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30003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12年2月19日之不透光率監測數據自00:00 起至23:59,逾限數據49筆,逾限時間共4.9小時,法規為當日累計4小時以上,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不須改善 2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23
(2022-08-1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20002
事由: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不須改善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19
(2022-09-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1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2小瓶(現場及運送空白共8大瓶、4小瓶)。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81及7.79,平均值為7.8(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3.9℃,自由有效餘氯1.25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加酸至pH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暗處保存,並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1.8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92.4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及真色色度檢測值為97(放流水標準為400),其中懸浮固體之檢測結果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限2022-1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14
(2021-08-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00001
事由:查該公司花蓮廠網路貯存及產出申報資料110年3月至6月之D-0902(無機性污泥),及109年10月至110年4月R-0904(漿紙污泥)部份有質量不平衡情事。
限2021-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8
(2021-08-1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9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8月11日至貴廠稽查,現場有廢(污)水排放,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18瓶) ,現場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分別為7.34及7.40,平均值為7.37(放流水標準為6-9)、溫度為35.5℃、自由有效餘氯0.14mg/L(放流水標準為2.0mg/L),現場檢測符合標準。其中3瓶水樣加酸至pH值2以下,水樣依規定於4℃以下保存,並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1.2mg/L(放流水標準為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4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真色色度檢測值487(放流水標準為400),真色色度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限2021-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1-08-17
(2021-05-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文號:21-110-080556
事由: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1
(2021-04-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0-070001
事由:旨揭貴公司於110年5月14日來函申請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異動,其原因係廢(污)水專責人員離職,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依據上開法規之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貴公司卻未於期限內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16
(2021-05-0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1
事由: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100880M3,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L:188.3M,W:62.5M,H:3M,總容量為35306M3,貯存量已超過核定量,惟D-0902,110年有清運,依廢清書核定之原貯存設施容量,亦未減少其容量
限2021-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5
(2020-07-0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59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7月8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其中一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8.58,水溫為32.5℃,均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環保署認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6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66.4mg/L(放流水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8mg/L(放流水標準值為150mg/L),檢測結果得知生化需氧量不符放流水標準1.21倍,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6
(2020-04-1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第1項
文號:40-109-050001
事由:一、依本局列管業者及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污染源運轉中,針對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進行複查作業。 二、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依廢清書核定之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³,本日人員實際量測地面上為W:56.6m、L:176.7m、H:3m總容量為29950.6m³,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另查地面上貴廠申報系統109年之D-0902尚未清運,貴廠提送之廢清書本局於109年3月5日駁回,本局109年2月26日開立裁處書限期改善日期至3月31日,迄今尚未收到貴廠之廢清書及污泥削減計畫,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三、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07
(2019-12-3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01
事由:1.依本局列管業者違反環保法令進行稽查本日依貴廠廢棄物清理書進行查核。 2.查貴廠製程150001牛皮紙漿製造程序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綠泥),廠內貯存設施容量為100880m3,經現場勘查貯存量已超過核定容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返局依規辦理後續。 3.查貴廠提供本年度之TCLP檢測及螢光譜量測結果皆符合標準,惟綠泥之廠區內貯存量已超過廢清書核定內容,請貴廠盡速提清理改善計畫至本局核備。 4.以上查核內容經貴廠人員確認無誤簽名於下。
限2020-03-3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3
(2019-11-06)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10001
事由:貴公司花蓮廠煙道P003固定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系統即時監測值,於108年11月6日之總還原硫監測數據連續5小時超過排放標準100ppm,且當日未有故障情況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9條規定向本府報備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9
(2018-10-0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5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5,6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8
(2018-08-15)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3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9,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8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47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4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47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7
(2018-06-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2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5℃及pH為7.16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66mg/l(標準值:150mg/l)、懸浮固體為48mg/l(標準值:50mg/l)、生化需氧量為23.6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為349(標準值:550),其中化學需氧量之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8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06
(2018-04-25)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01
事由:於貴公司花蓮廠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現場檢測pH7.58,水溫32.5℃,加酸降pH至2.0以下(COD)),貯存於4℃以下,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155mg/l(標準值:15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3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31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1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2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1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5
(2018-05-14)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6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3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4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9℃ 及pH為7.29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71.5mg/l(標準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為359mg/l(標準值:1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61,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8-15)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8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5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4.9℃ 及pH7.2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39.9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538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9,810,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4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貴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貴公司花蓮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花蓮廠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光華肥料堆置區淹水,貴公司花蓮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花蓮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8,478,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6-2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2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4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含3大瓶及2小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7.0℃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6.1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270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73mg/l(標準值:50mg/l)等3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8,268,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09-18)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74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6
事由:經查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貴公司花蓮廠環保課人員初步評估異常原因為於107年9月13日至15日抄紅木漿(製程二課)、9月15日至16日氯氣添加皆偏高(製程一課),於9月18日8時起發現水質監測系統有超標情形;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6℃及pH為6.90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14.3mg/l(標準值:30mg/l)及真色色度189(標準值:550)等2項檢測結果符合標準,惟化學需氧量為171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65.0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限2018-10-02前改善
不須改善
6,744,000
不須繳納
2019-06-25
(2018-10-04)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88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7
事由:經查107年10月4日因貴公司花蓮廠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數據超過放流水標準,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當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當日晴天,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1.7℃及pH為7.6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化學需氧量為259mg/l(標準值:150mg/l)及懸浮固體為153mg/l(標準值:50mg/l)等2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5,886,000
不須繳納
2019-02-19
(2018-12-19)
*違規情節重大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4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2
事由:1.107年12月19日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當日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共5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28.7℃及pH為8.22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中生化需氧量為35.2mg/L(標準值:30mg/L)此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 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5月16日、7月12日、8月31日、10月2日及12月19日皆因貴公司花蓮廠有放流水超標一節而分別開立限期改善單,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所屬之「3.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故本案已達嚴重違規標準。爰此,本案認定貴公司花蓮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由原處分卷附生化需氧量檢驗紀錄表發現本案植菌控制稀釋3個倍數,最小稀釋倍數之殘餘溶氧0.94mg/L(未在1mg/L以上),惟仍將該筆數據納入每mL菌種之溶氧消耗量計算,未符合上開檢測方法之規定。
限2019-02-18前改善
不須改善
5,454,000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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