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95904
管制編號: A3603333
事業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6-09-0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3-13
(2025-01-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0條第1項
文號:40-114-030005
事由:本局於114年1月22日14時40分派員會同該公司人員前往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稽查,查獲該處有破碎之風力引擎(渦輪)用葉片(D-2417)散落,據該公司人員表示係因早期風機防風能力較差,遭遇颱風時遭強風吹拂致葉片斷裂而散落於該址,惟迄至稽查當日上開葉片仍未清除而有污染地面之事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0條第1項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30,000
不須繳納
2025-04-17
(2025-01-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4166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非實際行為人(舉發對象有誤,事後提出新事證)
事由: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2,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不須改善 1,000
不須繳納
2025-05-19
(2024-07-06)
環境管理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4-050001
事由:1.113年執行水下基礎打樁期間,減噪措施效果不佳,其水下噪音監測結果SEL05超出160分貝,與本案環評書件內容不符。 2.第2號機組水下基礎啟動時間為113年8月26日下午4時26分,當天彰化地區日落時間下午6時21分,與本案環評書件內容不符。 3.本開發案水下基礎作業船隻SFE HERECULES於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含預告)及邊界以外1500公尺區域內之船速為6.7至7.3節,與本案環評書件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1,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9-02
(2025-01-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90001
事由:本局於114年1月22日14時40分派員會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臺中港務分公司)及貴公司人員前往臺中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2229地號稽查,查獲該處有破碎之風力引擎(渦輪)用葉片(D-2417)散落,據貴公司人員表示係因早期風機防風能力較差,遭遇颱風時遭強風吹拂致葉片斷裂而散落於該址,惟迄至稽查當日上開葉片仍未清除而有污染地面之事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1-19
(2025-10-0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5-010038
事由:本局於114年10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核作業,經查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監測設施起火停車之判斷條件與確認報告書不一致;另日報傳輸紀錄未符合傳輸規定(111年延遲傳輸計229筆、112年延遲傳輸計128筆),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操作維護其監測設施)及第22條第1項第2款(每日監測紀錄應於次日下午一時前傳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另貴公司114年12月31日已提送改善證明文件,且經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訴願人撤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3-11
(2025-08-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20-115-030031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前於114年8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督察,督察時執行P501排放管道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查核,查有以下違規情事: 查其於113年1月1日0時0分至113年2月21日10時15分期間傳輸至本局之監測數據均為零值及狀態代碼為GA02(固定污染源歲檢修期間、使用核定使用監測設施、監測設施拆除),屬採樣及分析設施無電位訊號傳輸至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其原始數據應記錄為空值,惟該事業該期間之監測數據數值均為以零值取代空值,未符合114年1月2日修正前管理辦法附錄十、(五)4.之規定,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依貴公司114年12月9日提送改善證明文件,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6-07-03
(2025-11-27)
環境管理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5-060001
事由:114年執行機組及海上變電站水下基礎打樁期間,其部分水下噪音監測結果SEL​05超出160分貝,與本開發案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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