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95904
管制編號: A36A5879
事業名稱: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2-20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9-10-22
(2019-09-19)
*違規情節重大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9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公司主體鍵入錯誤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5號),前於108年9月19日經本局會同貴公司代表至放流口(D02)採樣檢測結果,硼檢測值121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00
不須繳納
2011-08-15
(2011-04-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15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違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限2011-12-15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7-04-18
(2016-10-0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030001
事由:廠區地下結構挖填土方量(開挖量54萬餘立方公尺、回填量51萬餘立方公尺)及輸電線鐵塔基礎土方開挖量(4萬0,997立方公尺),分別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4-26頁所載「…開挖土方量46萬m3…,廠區維持挖填平衡…」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2-2頁、第4-2頁所載「總計全線鐵塔約51座」「輸電線每座鐵塔基礎開挖約產生440m3土方」(經核算輸電線鐵塔基礎土方開挖總量計2萬2,440立方公尺)皆不符。
限201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6-04
(2009-04-15)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5月27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30-098-060001
限2009-05-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2-15
(2008-01-0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2000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23
(2020-02-1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09-030014
事由: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公司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8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圍籬高度及種類均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記缺失4點。 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 3.行車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行車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4.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污染路面,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8-06
(2008-01-1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098-08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本案因裁處金額有誤應以撤銷重開立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2-26
(2015-12-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5-021710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20
(2018-08-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92215
事由:(花器水桶)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