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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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2018-09-17)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臺北市鍋爐設施程序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第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02 事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鍋爐設施程序,排放硫氧化物,經煙道排氣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二氧化硫實測校正值:114ppm;排放標準:50ppm);污染程度A=3.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受測污染源:E001、煙道編號:P00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