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龍井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073910
管制編號: B0202355
事業名稱: 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龍井廠
事業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所在工業區: 台中港關連工業區
產業類型: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6-16
(2020-02-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60020
事由: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拌合作業,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2月20日督察時,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事: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產出之廢濾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一般事業廢棄物,未登錄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內,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16
(2020-02-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11-060021
事由: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拌合作業,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2月20日督察時,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事: 燃煤底灰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12
(2020-12-0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文號:40-110-030007
事由:1.查距該公司約50公尺之龍井區忠和段1079-1、1080及1081地號,係由該公司所承租使用,堆置有大量燃煤底灰,該事業廠外貯存收受之事業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貯放地點為廠內不符,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2.該貯存地點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違反廢清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當日於該承租地點開挖兩處,其中第二點開挖出大量廢棄矽酸鈣板,該公司承租上述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廢棄矽酸鈣板,涉犯廢清法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構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本日並會同業者於該堆置處進行採樣,共計採樣三點(樣品編號:中督B-廢-1091201B-01、中督B-廢-1091201B-02、中督B-廢-1091201B-03)檢驗項目TCLP(總鎘、總硒、總鉛、總鉻、總砷、總銅、總鋇、總汞)及戴奧辛。 3.另查該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其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除109年11月外,皆已申報再利用完成,惟該處貯存大量所收受之燃煤底灰,並未再利用完成,該事業明知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再利用完成,即以網路申報已將燃煤底灰再利用完成,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涉犯廢清法48條。 4.另與業者確認於108年7至9月間與瀧源公司之交易情形,業者表示確實於108年7月至9月間,將收受之燃煤底灰及轉爐石以付費方式,經長緯與欣緯通運運輸至外埔瀧源公司,係欲作為水泥製品原料使用。該公司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經再利用程序確實再利用,竟以補貼方式予瀧源公司將燃煤底灰回填於外埔區農地,違反廢清法第41條及涉犯廢清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規定,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非法處理廢棄物情事。前述涉及行政刑罰部分,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 5.另查該事業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96-02)中之主要原物料並無滾筒轉爐石(AC1),惟查其拌合程序主要原物料有使用滾筒轉爐石,及其污染源編號E007使用應為爐石、E008使用應為飛灰,惟現場查核結果,E007實際使用為水泥二型、E008實際使用為爐石,其未依核發之許可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
限2021-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30
(2019-07-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80038
事由: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在離貴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堆置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燃煤底灰」約1千餘噸及「廢磚」約3百餘噸,查貴公司龍井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燃煤底灰及廢磚之貯存地點為廠內貯存,惟卻租上開地號土地廠外貯存燃煤底灰及廢磚,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19-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30
(2019-07-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80039
事由:查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在離貴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堆置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燃煤底灰」約1千餘噸及「廢磚」約3百餘噸,均未確實申報貯存量,核已違反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19-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30
(2019-07-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08-080040
事由: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在離貴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治)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限2019-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30
(2019-07-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40-108-080041
事由:貴公司領有經濟部核准個案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再利用資格,惟貴公司從事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製程,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限2019-10-0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7
(2018-12-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10008
事由: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次查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登載貯存燃煤底灰地點為廠內貯存,惟其廠外貯存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核已違反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6
(2018-12-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龍井廠另於107年6月5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裁處書字號:40-107-070003),並已於107年7月4日依中市環廢字第1070070226號函通知貴公司。本案為107年度1年內於本市第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10005
事由: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經查貴公司收受燃煤底灰申報107年1月至11月計約1萬1,725公噸,使用7,636公噸,貯存量為0,惟於前揭地號土地,仍堆置至少約2千餘公噸燃煤底灰實際現況與申報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19-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6
(2018-12-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08-010006
事由: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獲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治)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06
(2018-12-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40-108-010007
事由: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貴公司收受燃煤飛灰、底灰、一般性飛灰等事業廢棄物,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記錄,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03
(2018-06-0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70003
事由:該廠於107年4月份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廢棄物產出、貯存、再利用情形。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