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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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2018-05-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70002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水裡港巷***號從事飼料製造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07年5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