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9 (2021-12-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40-111-030006 事由:本局於110年12月26日9時前往臺中市大雅區自立段稽查,貴公司露天貯存廢木材木屑,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未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種類(編號二、廢木材)及再利用管理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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