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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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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2022-08-2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現場已告知輔導應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購買飲料應提供至少5元(含)以上價差優惠,故本局不另命限期改善。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1-090001 事由:經查貴茶行屬連鎖飲料店業(品牌:台茶1號),經消費者使用其他家品牌環保杯至南屯大墩門市店消費有不能折扣情形;另,業經本局於111年8月23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消費時以自備其他品牌飲料店之環保杯,購置盛裝阿里山金萱茶汁飲品1杯,該門市店未提供自備飲料杯折扣5元之優惠,屬實無誤,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四(一)1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