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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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21-07-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限改日期:110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1-030024 事由:本局於110年7月28日10時整派員抵達貴公司位於臺中市大甲區廠房稽查,現場從事金屬熱處理程序且作業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第一類「行業別:鋼鐵熱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程別:金屬熱處理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上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1-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