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10-07 (2021-05-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請臺端參照「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辦理廠區採樣設施相關設置並提供改善證明文件供本局備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文號:20-110-100008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19日16時52分至臺端設立之廠區稽查,現場查獲臺端於廠區內使用鍋爐從事燃料木材之情事,且經查廠區內未設置便於本局檢查及鑑定排放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0-07 (2021-05-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41-110-100059 事由: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19日16時52分至臺端之廠區稽查,現場非法堆置廢木材並將其作為燃燒鍋爐之燃料行為,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再利用之申請,逕行從事上述行為,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