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2024-05-02) |
基隆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50009 事由: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13年3月份廢棄物(R-1702 廢食用油)貯存,已逾期未申報,業已違反前揭公告,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4-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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