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2018-10-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10005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本局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公司107年1至8月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 |
否 |
限2019-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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