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8 (2019-01-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 文號:30-108-040004 事由: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貴管理委員會應於108年1月31日前,申報前1年1月至12月之資料。貴管委會於108年2月1日確認上傳107年資料,已逾期申報期限。 |
否 |
限2019-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