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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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2021-07-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金屬熱處理程序文到翌日起停工,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作。限改日期:110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0-090017 事由:本局於110年7月14日16時20分許前往,經查貴公司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從事鋁合金融解鑄造作業,生產製程中設置融解爐總設計量400kg*6台共2400公斤,稽查時於廠內發現3台融解爐作業中,屬環保署公告第五批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總設計量500Kg/hr以上)公告條件。 |
否 |
限2021-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29 (2020-10-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10042 事由: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10月26日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顯示貴公司產出之廢棄物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及R-1201(廢鑄砂)於109年6月至7月未申報產出及貯存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