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2023-09-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2-100002 事由:臺端於網路平台(蝦平購物,賣家帳號dio337kimo)販售之附指定電池物品(YUFORM)未於包裝明顯處標示確認文件字號,顯已違反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3月2日環署廢字第1040016236號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四項「販賣業不得販賣未取得主管機關確認文件或未依規定標示之指定電池」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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