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2022-05-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1-070018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5月25日督察至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確認其產生之廢塑膠混合物,於110年6月1日委託泓大興業有限公司清除,惟查清除期間泓大興業有限公司尚未取得臺南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合法業者清理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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