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 (2024-0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40036 事由:依本局113年01月22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12年1月至11月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等情形。 |
否 |
限2024-05-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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