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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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2018-07-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7-110001 事由:經查貴商號為清除機構,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7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53號),貴商號負責人戶籍地址原為臺南市安南區○○○,於104年4月24日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惟貴商號107年07月31日未具文號提出清除許可證展延申請(本局107年07月31日1070078531文號收件在案),是貴商號負責人戶籍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