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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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2021-02-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44-110-030002 事由:貴行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110年2月8日未具文號函(本局收文字號110年2月17日1100015609)申請辦理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事宜。審查時發現貴行原負責人為林惠美、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北區五福里西門路三段24巷5號1樓,109年9月2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為辛泳發、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溪心里本原街二段239號1樓,經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2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41040號函同意在案。貴行於110年2月8日未具文號函(本局收文字號110年2月17日1100015609)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