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邦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9409613
管制編號: D8700185
事業名稱: 華邦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南市麻豆區東角里同仁街四一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9-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1-14
(2018-07-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110020
事由: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3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學甲區興業段818、820、824地號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級配料砂之逸散性粒狀物質堆置區,其防塵網未覆蓋,扣10點;(二)場內有破碎機和篩選機之砂、石處理程序,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未依規定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扣10 點; (三)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其粒徑及鋪設厚度不足,且未灑水保持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有稽查紀錄單(含照片)可稽。
限2018-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10-03
(2018-07-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4-107-10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411-1101130-00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之學甲區興業段818、820及824等地號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督察現場堆置級配料及廢纖維等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於107年6月21日以環稽字第1070061692號函附裁處書,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於107年7月1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7年7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貴公司對前揭違規情形未於改善日前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0
(2018-04-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6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411-1101130-00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所管學甲區興業段818、820及824等地號土地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督察現場堆置廢纖維等廢棄物,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限2018-07-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7
(2018-04-1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60003
事由: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學甲區興業段818、820、824地號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級配料砂之逸散性立狀物質堆置區,其防塵網、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扣4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鋪設厚度不足,且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扣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扣4點;(四)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其粒徑及鋪設厚度不足,且未灑水保持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督察紀錄單(含照片)可稽。
限2018-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3-26
(2015-02-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4-030159
限2015-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0-22
(2014-10-13)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3-100126
限2014-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