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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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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2024-12-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本局已於114年1月13日通知陳述意見時限期於114年2月27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60039 事由:貴公司為再利用機構(批發零售業,管制編號:D8703417),本局113年12月12日執行貴公司申請設置貯存場現場稽查,經巡視廢棄物貯存區(R-0201、R-0601、R-1301、R-1304),發現貴公司已有收受前述廢棄物貯存於貯存區,惟貴公司未經本局核准再利用機構貯存場即逕行貯存使用。 |
否 |
限2025-0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