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2 (2019-08-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90003 事由:本局108年8月20日派員至本市大社區嘉誠里和平五巷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107年10月至108年4月間進口廢塑膠尚未取得再利用資格,核屬公告列管事業(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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