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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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019-04-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60001 事由:案係本局派員於108年4月8日至該公司「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地號:高雄市-岡山區灣裡段1282、1282-1至1282-13地號等14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9,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