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31 (2023-02-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 文號:34-112-030001 事由:該公司係屬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其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依核可文件內容規定辦理,本局於112年2月16日派員稽查,查該公司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廢棄前,未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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