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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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2018-12-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8-010029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12月25日至「協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區汕尾段二小段廠房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現場已進行辦公室及廠房主體結構施作;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