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柏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3586895
管制編號: E2100255
事業名稱: 裕柏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大坑里大坑路五○之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16-05-16
(2016-03-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51858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2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水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方型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克杯)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化糞池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洗衣槽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塑膠容器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鐵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4-24
(2017-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6
事由:空屋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8
事由:地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積洗手台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臉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波浪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燈罩)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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