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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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2023-0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952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大寮區潮寮路168巷57之1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40003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2年1月16日16時45分派員至該址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址廠房外發現有一管線連接至廠房內,且該管線正有廢水排放。經會同該廠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發現係該址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將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現場立即於廢水排放口採取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氨氮472mg/L(標準限值:2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495,2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