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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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2023-03-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60004 事由:經查貴公司變更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書敘及此次變更刪除車輛(HBB-3832)未經核准已先行轉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16 (2022-04-12)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07 事由:查該公司所有清運車輛111年4月12日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本局會同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人員於國道3號林邊交流道東港出口段當場查獲該公司清運車輛(前車號:KLF-6239、尾車號:8Y-70)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31 (2020-07-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24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82005 事由:督察時,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聯結車(曳引車:KLF-6607,拖車:08-D5)駕駛人葉俊賢無法提供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另剩餘土石方及泥水自車斗掉落,致污染地面,違反同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0-07-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2,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