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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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2018-01-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120015 事由:貴事業107年1月16日(本局收文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12月4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661964500號函核准貴事業負責人變更,惟貴事業未於變更(106年12月4日)後30日內(107年1月3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至107年1月16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