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大企業社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E48A1556
事業名稱: 維大企業社
事業地址: 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九○一巷二六弄一號五樓之六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回收物料批發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7-13
(2018-03-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2-070007
事由:案係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聯合偵辦環保犯罪案件,本局110年4月1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至品沁公司(本市大社區大社路528-18號)稽查時,該事業之清除車輛(車號:3483-G5)載運廢電線至該處,由駕駛帶領前往載運地點,即「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本市大社區中正路327-1、327-2號),負責人吳維峯自陳係以該事業名義收受,並提供107年~110年進貨明細,另現場有多台機械及多名人員進行廢棄物分類、拆解等作業,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8日提起公訴在案。查該事業當時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7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67號),經勾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該事業107年3月~110年3月清除申報量皆為0,與負責人自陳以該事業名義收受廢電線(纜)、廢銅及廢鐵之內容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72,000
尚未繳款
2023-07-13
(2018-03-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70008
事由:案係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聯合偵辦環保犯罪案件,本局110年4月1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至品沁公司(本市大社區大社路528-18號)稽查時,該事業之清除車輛(車號:3483-G5)載運廢電線至該處,由駕駛帶領前往載運地點,即「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本市大社區中正路327-1、327-2號),負責人吳維峯自陳係以該事業名義收受,並提供107年~110年進貨明細,另現場有多台機械及多名人員進行廢棄物分類、拆解等作業,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8日提起公訴在案。查該事業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卻將收受之廢棄物貯存於本市大社區中正路327-1、327-2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72,000
尚未繳款
2021-08-26
(2021-04-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80015
事由:一、案係本局110年4月1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本市大社區中正路327-1、327-2號)稽查,廠內貯存廢電線(纜)、廢銅及廢鐵等廢棄物,負責人現場表示係以貴事業名義收受,並提供107年~110年進貨明細(光碟片×1),另現場有多台機械進行分類及拆解等作業。 二、查該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本局勾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該事業107年3月~110年3月清除申報量皆為0,與負責人自承以該事業名義收受廢電線(纜)、廢銅及廢鐵之內容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72,000
尚未繳款
2021-08-26
(2021-04-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80016
事由:一、案係本局110年4月1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雄大宇環保有限公司」(本市大社區中正路327-1、327-2號)稽查,廠內貯存廢電線(纜)、廢銅及廢鐵等廢棄物,負責人現場表示係以該事業名義收受,並提供107年~110年進貨明細(光碟片×1),另現場有多台機械進行分類及拆解等作業。 二、查該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卻將收受之廢電線(纜)、廢銅及廢鐵貯存於本市大社區中正路327-1、327-2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72,000
尚未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