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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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6 (2019-03-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04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3月4日至貴院稽查時,發現貴院病床數達 二○床以上,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醫院、醫 事機構,惟貴院營運中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 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 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