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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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2023-03-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4項 文號:30-112-040002 事由:貴大樓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0534-02號;有效期間:108年05月05日起至113年05月04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4項:「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資料」規定,於112年1月31日前申報111年1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 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1月1日環署水字第1121002047號函說明二所示(略以):「...112年第1次定檢申報期程給予緩衝期間1個月...」本次定檢申報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28日。 惟貴大樓並未於前述期限內申報上述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19 (2020-02-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9-100020 事由:貴大樓應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1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大樓遲至109年9月11日申報上述資料。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24 (2018-06-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文號:30-107-070025 事由:應於107年1月31日前申報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廢水處理情形,惟遲至107年7月19日始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7,8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