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12-18 (2024-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859 ppm、3,571 ppm及6,221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103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7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造程序(M23),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0,263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097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6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162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4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 (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FV-3901-V01,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9 ppm,檢測值:6,640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7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稽查單索引錯誤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20111,流體組成:甲基二乙二醇醚,背景值:2.11 ppm,檢測值:2,447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不須繳納 |
2024-12-18 (2024-09-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6),經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3312AP01,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2.79 ppm,檢測值:2,140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6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D-108-20,流體組成:LPG,背景值:2.93 ppm,檢測值:13,887 ppm;設備元件編號:P112B17,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2.59 ppm,檢測值:7,006 ppm;設備元件編號:P117A25,流體組成:輕石油腦,背景值:2.72 ppm,檢測值:4,078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09-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8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20111,流體組成:甲基二乙二醇醚,背景值:2.11 ppm,檢測值:2,447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18 (2024-11-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59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8011-20,流體組成:石油腦,背景值:1.78 ppm,檢測值:24,650 ppm;設備元件編號:E-8015-07,流體組成:輕石油腦,背景值:2.24 ppm,檢測值:3,074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3-31 (2025-03-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30006 事由:本局派員於114年3月3日前往稽查時,發現廢水處理設施T01流程與許可證不一致,許可證登載流程圖所示WM01及三相迴流直接流入緩衝槽(T01-1),惟現勘處理流程為WM01及三相迴流流經DAF固液分離機後進入緩衝槽(T01-1),與許可證登載流程不一致;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否 |
限2025-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9,000 尚未繳款 |
2025-04-16 (2025-03-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7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15 事由:本局派員於114年3月28日前往該廠稽查時,查該廠放流端(D03)1月至3月份水表抄表紀錄水量多日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量1567立方公尺(如:2月4日至2月12日、2月18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9日) |
否 |
限2025-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97,000 尚未繳款 |
2025-05-20 (2025-01-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50022 事由: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35-07號),本局於114年3月27日稽查發現有部分時段(詳如下述)油氣管線壓力達3psi時未開啟冷凝器(A001),其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1.113年12月5日約2:06至12:57油氣回收進口壓力持續超過3psi,期間最高壓力為3.19psi。 2.114年1月31日約0:41至114.2.1約9:00油氣回收進口壓力持續超過3psi,期間最高壓力為3.52psi。 |
否 | 不須改善 |
660,000 尚未繳款 |
2025-05-20 (2025-03-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8月15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50021 事由: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571-07號),本局於114年3月26日稽查發現該製程防制設備冷凝器於113年3月25日10時、12時、15時、16時等時段,其冷凝液出口溫度(第1段)超出許可核定範圍(核定溫度為攝氏-65度至8度,實際操作溫度最高達攝氏9.5度)。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