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7 (2015-09-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66 事由:貴公司所屬「明光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回收場增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建照編號:104樹建字第00146號),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查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逕予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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