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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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2018-08-2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03 事由:林春連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在案,惟本府於107年8月21日派員稽查,查獲現場廢水處理設施之調整池及原廢水池之配置及流向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另查堆肥舍下方有一管線用於排放固液分離後之多餘水份,上述事項均未依核准許可之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