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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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2018-10-2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3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當事人提出非其所為 事由:貴公司(作業地點: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52-1及53地號等2筆土地)從事礦石洗選加工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土石加工業),應依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之情形下,逕自排放洗選礦石之製程廢水,進入承受水體,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且該股廢水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070mg/L,最大限值:50mg/L,超標20.4倍,屬嚴重違規)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0月26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10-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04 (2018-10-2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7-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當事人提出新事證(加工契約合約書影本),致有新事證尚待釐清,經本局裁量後簽核撤銷處分。 事由: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缺失共計18點,已達10點以上之嚴重程度,依法處分。 |
否 | 限2018-12-31前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