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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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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2021-08-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0-090001 事由:台端(即富力邦企業社)於本市楊梅區高山段142等1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土地面積:7,137.86平方公尺),惟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登記機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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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2025-08-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4-090012 事由:本局於114年8月2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收受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惟臺端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5-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1-115-010023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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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2026-01-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5-010023 事由:一、本局於114年8月2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收受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惟臺端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本局前已於114年9月19日桃環海資字第1140083005號函裁處並限期臺端於114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先予敘明。 二、案經本局115年1月8日至現場進行複查,發現收受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惟臺端仍未申請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爰認定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6-04-1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1-115-050016 |
120,000 分期繳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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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2026-04-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5-050016 事由:一、本局於114年8月2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收受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惟臺端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本局前已於114年9月19日桃環海資字第1140083005號函裁處並限期臺端於114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後本局於115年1月8日複查仍未完成改善,本局115年2月2日桃環海資字第1150007532號函按次處罰並再次限期臺端於115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先予陳明。 二、案經本局115年4月21日至現場進行複查,發現收受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惟臺端仍未申請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爰認定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6-07-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8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