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富玻璃有限公司楊梅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4258630
管制編號: H45B7634
事業名稱: 進富玻璃有限公司楊梅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一○鄰新農街二段二○九巷六二弄七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0-23
(2023-06-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35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11年9月22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青路50號旁(楊梅區幼獅段830-1地號)土地稽查,現場堆置玻璃纖維及玻璃砂,本局續於同月27日至該址稽查,查獲貴廠於該址堆放廢玻璃(R-0401),惟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未登載該址,亦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廠於111年11月26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2年6月20日至貴廠複查,查貴廠仍於該址堆放廢玻璃(R-0401),惟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仍未登載該址,亦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仍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
限2023-11-30前改善
待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26
(2022-09-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50137
事由:案經本局111年9月22日派員至本市楊梅區高青路50號旁(楊梅區幼獅段830-1地號)土地稽查,現場堆置玻璃纖維及玻璃砂,本局續於同月27日至該址稽查,查獲貴廠於該址堆放廢玻璃(R-0401),惟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未登載該址,亦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
限2022-1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09
(2021-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80025
事由:經本局110年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再利用營運紀錄申報系統,貴事業聯單申報異常,未於30日內再利用完成(聯單號碼:B231153510900718),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8
(2020-03-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110029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經查貴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逕行於109年3月9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25-Z9)過戶予巨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2
(2019-12-0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8-12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經查貴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逕行於108年8月7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400-S3、26-Z9)過戶予巨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18
(2018-1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10006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7年11月15日立誠(進富)字第1071115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7年10月4日完成公司地址變更,惟遲於107年11月15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